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将本局实施审批的“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直接下放县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接收主体:县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局负责
1.对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的最高等级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
2.对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部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市级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考核。
(二)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1.对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
2.对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部门使用的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县级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考核。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