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将本局实施审批的“进口计量器具检定”委托下放县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接收主体:县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委托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委托符合条件和具备检定能力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检定。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设区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办理第五条第(二)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再办理。